某公司也是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,毕某是其技术人员,入职两个多月后该公司爆雷,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,公安机关抓捕了毕某等15人。毕某只是拿固定工资的技术人员,除了工资以外,没有其他任何收入;入职后他也只是单纯地负责公司的技术问题,并未直接参与公司吸收存款的活动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:“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,从中收取代理费、好处费、返点费、佣金、提成等费用,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,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对只拿固定工资、未收取其他费用的技术人员追究刑事责任,因此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。得知公安机关将本案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之后,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整理成《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》提交给检察院。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毕某等人,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。